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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環保部在其官網上對“VOCs是否征求排污費和環保稅?”的問題給出明確答復,環保部回復:對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費,也不征收環境保護稅。
財政部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環境保護部、國家海洋局聯合發布的《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8〕4號)中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,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,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減免及緩繳排污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綜〔2003〕38號)、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<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>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5〕71號)、《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復函》(財綜〔2003〕2號)等有關文件同時廢止。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費,是否需要征收環保稅,如果需要征稅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》附表中“大氣污染物當量值”規定的污染物僅有44項,是否可以認為VOCs征稅的范圍僅為表中的44項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》第六條規定:“環境保護稅的稅目、稅額,依照本法所附《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》執行”,其所附的《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》及《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》中不包括VOCs。《環境保護稅法》第二十七條規定:“自本法施行之日起,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,不再征收排污費。”則對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費,也不征收環境保護稅。 揮發性有機物(VOCs)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,包括非甲烷烴類(烷烴、烯烴、炔烴、芳香烴等)、含氧有機物(醛、酮、醇、醚等)、含氯有機物、含氮有機物、含硫有機物等,是形成臭氧(O3)和細顆粒物(PM2.5)污染的重要前體物。 ——摘自:“十三五”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